立法會議員田北俊就「《釋義及通則條例》就修訂《2013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而動議的擬議決議案」議案的發言(2013年12月4日)
主席:
今時今日,在人口不斷膨脹的情況下,全球有越來越多人,而人類需要進食,也需要居住,需要的地方也越來越多;但反過來說,地球上我們要保護的地方則不斷減少。對於這問題,我相信全世界也是難以處理的。例如歐美國家中屬於所謂郊野公園的national park,他們現在亦沒有能力再將之擴大;當然,其面積也沒有減少,也沒有為城市發展而將某些屬於郊野公園的地方抽出來,用以興建樓宇或旅遊設施。
說回香港的情況,以前我們給人的感覺,特別是商界或自由黨,是很注重發展,例如對於今次新界東北的發展,自由黨是支持的;但在填海和保護海港方面,我們卻站在環保角度,反對再填海。政府在現時的覓地政策下向我們提出數個方案,黃局長現時也在席,政府向自由黨提出這些方案,我們說如果要填海,似乎在任何地方也不太可行,我們反對政府填海。除了可以尋找岩洞外,對於其他開發土地的方法,我們首先便表明,政府不能從郊野公園入手,不能因為郊野公園鄰近民居,便從郊野公園的土地,例如從山頂和大潭等地方撥一些土地來拍賣,這樣政府可以賺很多錢,但我們是不支持的。
至於我們今天討論的大浪西灣(“西 灣”)、金山和圓墩等數個地方,屬於綠化地帶或郊野公園的“不包括土地”,我想很多香港市民也不知道這個用詞是甚麼意思。這些稱為“不包括土地”,既不是棕地,更不是屋地,這些土地我們應如何處理呢?我們留意到的第一件事,是政府整個政策其實有點矛盾。行政長官一方面表示要四處覓地,因為現時找不到土地興建樓宇,以致公屋又不夠、居屋又不夠;私人樓宇方面,酒店又不夠,寫字樓租金昂貴,商場又不足夠。政府這邊廂在覓地,那邊廂除了收回劉皇發議員特別緊張的鄉郊土地外,現時還將合共1 355公頃的“不包括土地”納入郊野公園。如果將這些土地全部納入郊野公園,我又不明白政府在覓地過程中,除了屬於棕地(即咖啡色土地)的土地之外,還可以找到甚麼土地了。
那麼,政府還可在哪裏覓地呢?填海是個更大的問題。有建議說興建一個人工島,我也從未聽過如此精彩的說法,說在海中心堆泥興建一個島嶼,究竟那島嶼會用作興建寫字樓、商場,還是甚麼全部未有決定,但又竟然有這樣的建議。話說回來,現時要收回這些位處中間的土地或村地和農村地,政府是否可以經過補地價後收回,然後用來興建公屋、居屋或讓私人發展商發展呢?我們應該保留這樣的空間。
但是,這情況在西灣根本不存在。主席,我在新界沒有擁有農地,所以,我沒有利益要申報,但我可能要申報的利益是,我十分喜歡西灣。我經常在星期六乘船跟孫兒到那裏遊玩,所以我很欣賞那裏的環境,我絕對希望那裏可以保留。但是,我看着那塊土地,我也不明白政府怎會擔心地產商會在該處發展,興建很大型的物業項目呢?我們到那裏也要走個多兩個小時,如果沒有遊艇根本不能前往,而在整幅土地中,政府只把中間的一小部分劃出來,我覺得政府有點小題大作。政府表示旁邊有一大片土地,當中有76%是政府土地,那便只將這些政府土地劃入郊野公園便可以了,為何要把其他近17公頃的私人土地一併劃入呢?這些土地反正已被政府土地包圍着,政府如果不興建道路前往,村民根本不能做些甚麼,最多只能興建數間村屋而已,我覺得這些土地根本是價值有限。然而,由於政府現在說要收回,鄉議局自然說收回土地便要賠償,但政府卻表示無須賠償,正如林鄭司長也說這是經過“法律程序”這4個字。
法律程序這4個字是甚麼意思呢?便是以前的法例我可以不遵守了,以前的法例訂明原居民及其土地可以這樣使用,但經過法律程序,即今天在立法會修改了土地用途,在經過法律程序後便將以前的法律廢除,正如鄉議局主席劉皇發議員等人在報章刊登的廣告,內容長篇大論,我也沒有心機仔細看,當中提到鴉片戰爭、港英年代、50年代等,他們對那段歷史是很執着的,即是說政府不尊重那時候的法律,或當時的法律到今天,經過今天修改法律後,便變成合法地拿走了他們那些我認為不值錢的土地,但他們可能認為這些土地還有一點兒用處,這便是原則問題,便是政府拿走他們的私人財產而沒有給予補償。就這一點,自由黨的方剛議員和張宇人議員剛才已表達我們的看法。
在講求法治的香港,所謂的私人產權,我認為是應該保留的。究竟是否有用,究竟是否值錢,這是另一種說法,但不可以說它位處偏遠,應該沒有甚麼人前往,況且又被政府的土地包圍着,不會太值錢,大可將之收回,何須有這麼大的意見,但此例一開,將來那些有用的土地,政府也可以採用這種命令而收回土地,不作任何賠償。
主席,我們並非特別偏幫鄉議局,我們沒有說過須賠償多少,亦沒有建議當局應賠償多少千萬元或多少億元給他們,我們根本沒有說過賠償的金額。有關土地的價值或應該賠償多少,我相信鄉議局可以跟政府慢慢商討,但現時透過立法程序收回他們的土地,其實是不合理的。從環保角度來說,這數幅土地則怎樣也不可能用來興建甚麼樓宇,當然,問題源於早前有一位魯先生在西灣平整了一些土地進行興建工程。我們很多人也質疑,那處可興建些甚麼呢?如果沒有遊艇,根本是無法到達的,即使你興建了一座倘大的別墅,我相信你想有朋友來探望你也不可能,難道要朋友攀山過來嗎?他要乘船才可前來。
如果說用來自住,是否有人真的會有此計劃呢?當然,上述那個例子,自由黨是絕對不認同的,因為所做的會破壞土地,但事實上,政府無須修改法例,事件其實也已經處理了,因為那些吊機根本無法取得工作許可,又怎可能在該處把山和樹都剷平來興建房屋呢?政府很快便可截住他們。我覺得政府沒有需要為了這事而提出修改的命令。
另外一點是,大家也談法律,劉皇發議員也是很緊張的,便是《基本法》第六條、第一百零五條、第四十條等條文,即“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我相信這是工商界及普羅大眾均十分注重的;此外便是“‘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這數項條文。如果今天作出修改,其實有否違反《基本法》,我們也不知道,因為那些條文庇護他們的私有財產權,現在透過今天對法例的修改,那些保障便沒有了,相信這會引起另一種法律意見。今天劉皇發議員提出這項修訂,我相信泛民的同事完全站在保育那邊,卻不理會私有財產權的合法權益。這令我也感到奇怪,因為公民黨內有很多均為大律師,大律師最注重法治和合約精神,既然過往有這些法例,今天又怎麼會支持政府修改法例取回土地而不作賠償呢?我們並沒有說要賠償多少。
我覺得政府今天在處理此事上,應該跟鄉議局方面商討,因為將來還會出現很多這種情況。我相信他們擔心的不單是今天這幅近17公頃的土地,因為先例一開,是否還有許多那些所謂“不包括土地”?將來在新界其他地方,不單是西灣,例如在新界東、新界西、打鼓嶺或沙頭角,是否還有這類情況,可讓政府拿走土地呢?當然,政府亦提到,把政府自己的官地從綠化那邊搬往郊野公園,這方面政府絕對有權不做,政府到時沒有土地興建樓宇是自己的問題,但私人土地方面,我們希望政府注重私人權益和私有產權的問題,並跟鄉議局商討後才進行。
今天的政府原議案將會獲得通過,因為劉皇發議員以私人名義提出的修訂決議案,在分組投票下,估計也不會獲得通過,所以政府便“滋油淡定”,亦無需要向很多人拉票,但我覺得這事已開了一個壞先例,鄉議局方面有這麼強烈意見,除了這件事,還陸續有來,這會否增加社會上不穩定的因素呢?一個多小時前政務司司長在此講述一項重大議題,便是我們的政改方案。要達致共識,大家總要和諧一點,以便能夠從泛民那邊取得足夠票數。相反,建制派的鄉事委員如果對政府不滿,會否影響政改諮詢,或令他們有其他看法,導致社會更不和諧?那麼政府的普選時間表或在管治問題上便會受到更為嚴重的影響。
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政府即使贏了今天這一仗,也要妥善處理這問題,令社會,特別是在這事上,令鄉議局方面不會繼續有其他分化的情況發生。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