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張宇人就「《釋義及通則條例》就修訂《2013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而動議的擬議決議案」議案的發言(2013年12月31日)

主席:

對於政府今次的處理手法,我感到非常失望。其實,反對的一方,包括鄉議局及二十七鄉鄉事會,在當局進行諮詢期間,已經多次公開表示,堅決強烈反對強行將大浪西灣(“西灣”)納入郊野公園範圍,並提出明確的要求,促請行政會議體察民情,撤回有關建議,讓相關政策局與受影響人士磋商以城市規劃手段等方法,謀求多贏的可行性方案,可見反對人士在抗爭的過程中情理兼備。事實上,一個爭議性如此大的問題,理應暫時撤回,嘗試尋求共識方案,方為上策。

然而,當局在知道有足夠票數後,便充耳不聞,置之不理,繼續將建議提交予立法會要求通過,這實在是“大石壓死蟹”,而之前所作的諮詢工作,也頓然變成弄虛作假,一切都只是黑箱作業。這樣的作風,又怎會讓社會各界人士心悅誠服呢?

西灣確實是一處風景優美的地方,深得行山人士的愛護,但當局為了贏取市民的歡心,就不去正視新界原居民的私有產權,怎樣也說不過去。 現在反過來令一般市民以為受影響的原居民,為個人利益而反對保育,更是陷他們於不義。正如今天鄉議局在各大報章所刊登的廣告所述,這是“挑動城鄉敵對,製造社會分裂”。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一直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早於殖民時代,當時的政府亦承諾不會把私人土地納入郊野公園,並會使郊野公園的界線與私人土地保持一定距離。須知道,一旦鄉村附近的範圍納入郊野公園,原居民的丁權必受限制,加上郊野公園的建築物不可令周圍環境有阻礙,故此建屋機會必然大為減少,甚至是零。據了解,過去成功在郊野公園的土地上申請獲批興建丁屋的個案好像只有兩宗,試問原居民又怎可能不擔心呢?

當局有責任保護私有產權,如今卻要強行收回私人土地作自然保育用途,但又拒絕向受影響的原居民作出合理賠償,置鄉民和私人土地業權人的合法權益於不顧,這與帶頭踐踏產權又有甚麼分別?當局若收地以興建公路,也會向受影響的人士作出金錢補償,如今撥地作郊野公園,反而就沒有金錢補償,為何完全不考慮從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撥款作出補償呢?

我支持保護有保育價值的自然景觀,但並不能因為這個原因,就可以任意徵用私人土地,扼殺一小撮市民的權益。如此下去,往往就是“人多欺負人少”,社會只會變得更不公義、不公平,這是大家想要的民主精神嗎?

主席,我認為這是十分典型的“tyranny of the majority”,我暫且中譯為“多數票極權”,或主席可提出高見,將之譯為中文,讓我日後可以引用。主席,我支持廢除《2013年郊野公園(指 定)(綜 合)(修 訂)令》的有關條文,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