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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議案發言
立法會議員劉健儀就「最低工資工時紀錄」修正案發言 (2011年1月5日)
主席:
在正式討論葉偉明議員的修正案前,我想大家重溫一下為最低工資立法的原意為何?這當然是要保障工資過低,以免打工仔辛勞終日,只賺得雞碎般的收入。
而為了做到符合法例的要求,企業是有需要紀錄及妥善備存僱員的工時紀錄。而中小企為了應付此一新的要求,也就頭痛不已,因為這無疑會大量增加行政工作,對於人手不充裕的中小企而言,肯定會造成不少壓力。若果對於那些月入超過最低工資想要保障的僱員,都僵化地要企業每天詳細紀錄及跟進他們的工時,肯定會令廣大的中小企吃不消,甚至員工本身亦未必喜歡,可能還會以為僱主想針對他們的上下班時間,有些企業不是以「打卡」紀錄工時,以我熟悉的物流業,由於員工經常出入不同地方,如何「打卡」紀錄呢?而旅遊業界亦有其困難,員工經常到外地工作,紀錄工時會為他們帶來困擾。
正因為最低工資的立法原意,是為了保障低收入勞工,而不是為咗無必要地,要僱主承擔一些額外行政工作及開支,所以自由黨早便向政府建議,不應一刀切要求所有僱員保留工時紀錄,應該從公道而又不擾民的角度出發,設定一個薪酬限額,讓高於該限額的僱員可以豁免登記工作時數,減少企業不必要的行政工作。
我們歡迎政府接納了我們的建議,並且以附表形式訂出這個豁免備存員工工作時收紀錄的限額。當局在《2010僱傭條例(修訂附表9)公告》,訂明月入11,500元為額免僱主備存僱員總工作時數紀錄的薪酬上限。按這個金額,即相等於僱員按時薪28元,每天工作15.8小時、每月工作26日的工資額。對於這個金額,我們大致上認為是適當,可以接受的。因為這已假設了僱員是鐵人一名,可以每天不停工作近十六小時,而每月休假不會多於四天。基本上這種情況不會太多,我相信沒有員工會每天工作16小時賺取這個薪金。
但是,葉偉明議員仍嫌這個數額不夠高,我認為$11,500已經很寬鬆,葉偉明議員仍嫌不夠高,認為可能會有僱主把僱員的薪金提高到稍微高於11,500元此水平,避開紀錄工時,故意剝削員工,要僱員瘋狂加班,究竟員工是否能被故意剝削,我很懷疑。但葉偉明議員有這類僱主,令員工實際工資水平低於法定最低工資,都無得追究,我要說明一下,即使薪金微高於11,500元此水平,而僱主故意剝削員工,員工亦願意被剝削,每天工作16小時,每月工作26天,而最低時薪低於28元,這個僱主便屬違法,相信無人會同情,僱員應該主動舉報,將其繩之以法,而並非所有證據都需要書面,而口頭上的證據也可以證明僱主違法,讓法律制裁無良僱主。葉偉明議員建議要把豁免備存僱員工作時數紀錄指明的金額上限,提高至月薪20,000元。但20,000元明顯是不切實際,但是這個修正好明顯對加強保障僱員,或加強法例執行是並無絲毫幫助的,但是就會無端為中小企製造好多行政工作,變成好似是純粹無端懲罰僱主般。
我提到以月薪20,000元作為上限不切實際,等於假設僱員一個月工作26日,每日工作27.5小時!大家都知道這是不可能的。如果話這位僱員不要休息日,每月做足三十日,那他就要每日工作23.8小時,差不多是不眠不休了。如果現實中真的出現有這種僱員,恐怕葉議員不是要千方百計,怎樣確保他的工時紀錄無誤,而是應該想辦法勸他顧住自己的身體健康才對吧。
主席,最後,我想奉勸勞工界朋友,每當談及勞工福利問題時,不要成日都抱着咁大的疑心,以為每個僱主都是大奸大惡,會千方百計刻薄或剝削員工,故自由黨是會反對這項既不合理又不必要兼不切實際的修訂。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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