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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議案發言

立法會議員劉健儀就《政治委任官員的離職就業安排》議案發言 (2011年1月12日)

主席:

高官離職後再就業的利益衝突問題,一直是公眾關注的焦點。而這問題不單涉及高級公務員,亦同樣適用於問責高官。

可是,問責官員離職後雖然有一年管制期,但期間只禁止參與游說活動,以及在涉及政府的法律程序、交易或談判中擔任代表。如期內要展開工作,事前只須徵詢「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即可。

相比下,對首長級公務員管制就嚴格得多。如首長第八級的官員離職,就有一年不得全職受薪工作的禁制期;禁制期過後,還有三年需要審批才能工作的冷河期。

自由黨認為,當局對上述兩者的規管力度差距太大,並不合理。因為委任官員跟高級公務員一樣,會接觸到政府機密及參與重要決策,一旦離職後再就業,同樣可能構成利益衝突。

特別是各政策局的局長,他們的權力比首長級公務員更大。但作為政策局的最高決策者,現行安排對他們的規管卻極之寬鬆,甚至比首長第一級的官員的限制更少,與其權責並不相稱。

其實,公眾早便關注到這個問題。例如,在2009年11月,因健康問題而請辭的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在一年管制期剛過之後,便立即出任上市公司的非執行董事。他雖無違規,卻惹起輿論揣測他當初是否真正因健康理由而請辭,並關注到「冷河期」是否過短的問題。

而梁展文事件所觸發的連串調查中,由「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委員會」所作的檢討報告以及立法會專責委員會的調查報告,更不約而同地指出,委任官員的離職安排遠較首長級公務員的同類規管寬鬆,促請政府盡快就此進行檢討。

然而,當局對有關問題卻一直闊佬懶理,不單並無展開檢討,甚至連檢討的意願都欠奉,官員經常以「政治委任官員與公務員的聘用條件不同」及「不宜過份限制前官員的就業自由和權利」為由而不正面回應,實在令人失望。

況且,立法會亦已通過專責委員會的報告,認同建議把各級首長官員離職的冷河期作一定延長。試問,既然對權力較少的公務員,大家也認同要加強他們的離職管制,對權力更高的問責團隊的規管,又怎可以原地踏步呢?

因此,政府實有必要盡早展開檢討。而檢討的方向,除了公眾一直關注「冷河期」是否需要延長,及是否應設立「禁制期」之外,我們亦留意到「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並無約束力的問題。這方面亦需一併作檢討

為加強公眾對問責官員離職後再就業安排之信心,我們認為除原議案提出,設立一個獨立、高透明度,並向公眾問責的審批委員會之外,當局亦須研究設立一個具約束力的審批機制,去取代現時不具約束力的諮詢架構,審批有關申請。

不過,在檢討時我們亦須留意政治委任制和公務員系統之間的差別:就是問責官員在政府完成任期後便得離開,不如公務員般屬長期聘任,可一直作至退休。故問責官員離職後,較公務員更需尋找新工作。

因此,若把問責官員的離職規管訂得過嚴,使他們離開政府後難於重投工作,則可能適得其反,窒礙了有志之士加入政府,兩者之間必須取得一個適當平衡。

去年施政報告反而提到要研究設立「旋轉門」的靈活安排。究竟這個旋轉門的靈活性有多大,是否靈活得像美國一樣:如加州州長阿諾舒華辛力加卸任前,便已獲多個來自商界的邀約,只要願意,卸任後隨時可以即時在商界任職?

自由黨認為,香港只是一個彈丸之地,不像美國幅員廣大,人脈關係錯綜複雜,如官員離職沒有適切規限,勢必更易引起利益衝突,實不宜盲從外國。這是當局必須注意的。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支持原議案及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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