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頁面上的內容需要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政策回應
議案發言
議員質詢
評論文章
議案發言
返回目錄
2011年度議案發言
立法會議員劉健儀就「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公眾可進出的處所無障礙通道及設施正式調查報告》」議案發言 (2011年1月26日)
主席:
雖然政府經常向外宣傳,話要「共同建立無障礙之都」,不過在實際消除障礙的工作上,卻是乏善足陳,講多過做。
主席,家母長居於海外,近年因健康理由行動不便,須長期坐輪椅。我經常希望家母能回港探望我,及與親朋好友相聚。我兩位妹妹曾特意到港來看香港的環境設施,她們看完後,回去開家庭會議,強烈反對家母回港居住,主要因為香港的無障礙設施太差,她們認為家母回港後,不論出入上落,都很不便及困難,這亦會令家母很不開心,故此反對家母回港,這事按下不表。
平機會去年6月發表無障礙調查報告時,就批評當局「有政策、無監察」,並直指當局犯下設計不達標、工程無時間表、部門無溝通,及中央無統籌等四大罪名。平機會並就有關的問題,提出了23項建議,包括設立由政務司司長領導的統籌機制,及促請有關部門帶頭處理好現存的問題等。
就這些建議,政府在去年12月承諾對3692個政府設施進行改善工程,其中3306個會於2012年中竣工,另外386個亦會於2014年中完成。對於當局終於肯進行改善並訂出時間表,自由黨是非常歡迎的。收到這訊息時,我亦燃點了新希望,我想若政府能做好這些設施,或許家母能於2012或2014就能回港一趟探我,或與親朋好友聚會。但想深一層,情況似乎未如我想像般樂觀。
當我們細心看看工程的清單,就會發現很多地方急待改善的部門,竟然是涉及康文署(1200項)、運輸署(999項)及食環署(720項)等所管理,巿民平日常都要使用的設施。
以「頭號重災區」康文署為例,其需要改善的工程,便佔了所有需改善的政府工程的三份一,可見其不達標的情況有多嚴重。其轄下如圖書館、體育館和博物館等文化設施,雖有大量市民使用,但平機會抽查當中7個設施後,竟發現沒有一個能滿足《設計手冊1997》的要求。
特別是政府的設計手冊,已經有新的2008年版本,但那些設施居然連97年的舊標準都達不到,完全令人不能接受。
至於「第二重災區」運輸署,亦佔了整體需要改善工程項目逾四份一。其管理的設施如公共交通交匯處,更是殘疾人士上落車必須使用的設施。但平機會發現,除了有巴士站無地方供輪椅使用者上落車之外,也有上落車位置被東西阻擋的情況,而且更有上車位置設計不良,令巴士地台不能下降至適當位置,供坐輪椅人士上落的問題。
正正因為這類設計缺憾,令不少無障礙設施得物無所用,教殘疾人士只能望而輕嘆。我們希望政府所承諾的工程,真能作出徹底的改善,以方便殘障人士使用相關的公共設施。
可惜,一直以來,政府對公眾的承諾,常常只是空口講白話,未能兌現。如2000年申亞時向公眾承諾「即使申辦失敗仍會興建」的體育設施,如擬建的葵涌運動場單車賽道,便至今仍無影無縱。這怎會令人有信心呢?所以我想家母能否於2012或2014回港,仍然是空歡喜一場,但我當然希望這想法是錯的。我希望家母能夠回港,因為這是她的心願,但香港的設施實在不容許她回港,回港實在太困難,令她太痛苦。
因此,政府今次會否再次食言,都是大家十分關心的問題。若政府食言的話,我亦會非常失望。而為了向公眾展示當局在此事上的決心,自由黨認為,當局應該就有關改善工程的進展,定期向立法會及公眾提交進度報告,好讓公眾加強監察。
此外,我們亦留意到當局未有按平機會的建議,將負責無障礙事宜的小組交由政務司司長帶領,而改由勞福局局長負責。
我想單是這項表現,已教人對政府解決問題的決心和誠意大打折扣。因平機會原建議由較高領導去負責,讓小組「夠牙力」去統籌各大部門。但現行安排是否可以做到這點呢?我不敢話政府做唔到,但就祝局長好運,希望他夠牙力,可以向各部門取得未達標場所的全部清單,以免將來完成3千幾項工程後,才驚覺還有更多被忽略的黑點。
而局長亦要密切監督工程的進度,並且要確保工程都是達標,而不會淪為只是裝裝門面、卻完全「用唔著」的花瓶式擺設。我們唔想見到公帑亂咁用,亂花寃枉錢的情況出現。
另外,我們亦留意到平機會除批評政府部門外,亦同時批評領匯旗下商場無障礙設施不足的問題。不過,領匯當初對平機會的批評愛理不理,不是諸多推搪,就是說要「考慮」,按照其翻新計劃時表,到搞開翻新時才解決,也就是隨時解決問題遙遙無期。無怪乎平機會主席也直斥其態度惡劣,一度威脅要發出「執行通知」,命令領匯改善。
幸好領匯終於知到不可能一錯再錯,在上星期三承諾未來5年會斥資2億,改善無障礙問題。我們希望領匯講得出做得到,還要確保工程盡早落成,並參考平機會的建議,事前就有關的工程充份諮詢持份者的意見,以確保工程可以切合他們的需要。
我們希望不論是政府和領匯,都要以身作則,做好無障礙通道和設施的各項要求,否則又怎教其他私營機構遵從。尤其是政府本身,是絕對沒理由知法犯法,做一些只准州官放火,卻不准百姓點燈的事情。否則,社會又如何和諧,重有甚麼法治可講?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自由黨 Liberal Party - Copyright ® 200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