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首先,我想作利益申報,我現時有擔任公司的非執行董事,亦有擔任董事,未來或會擔任上市公司的非執行董事。但我今日就這個議案發言,絕非同自身利益有關,而是要從商業社會運作原則的角度,討論問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主席,《議事規則》第83A條規定的利益申報機制,是本會一向行之有效的機制,目的很簡單,就是要保障議會的透明度及公信力,讓議員在立法會內無論是動議議案或發言時,公眾都會得知他任何有關的金錢利益。 不過,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在處理09年底一宗有關本會三位議員涉嫌漏報利益的投訴時,發現了一個新問題:就是若某位議員擔任一間公司的非執行董事,會否引致該議員因出任該職位而被視為有金錢利益而需要在動議或發言時作出申報。 監察委員會經研究後,把結論寫成了5點原則,準備以指引的方式,更新議員披露金錢利益的安排,並且基於上述原則,裁定石禮謙議員及林健鋒議員在2009年9月至11月期間,分別因為在交通事務委員會屬下的鐵路事宜小組委員會會議上就高鐵項目事宜發言前,沒有申報他們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公司旗下已投標高鐵項目的子公司所涉及的金錢利益,違反了《議事規則》第83A條,只因為過往就此未有明文規定,今次才不作處分。 主席,我們很了解公眾對議員的行為操守有很高期望,亦不反對申報利益的制度按實際可行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規範,但就擔心監察委員會現時所列的5點原則,牽涉範圍太廣泛和定義太泛,根本難以有效執行。因其在e點訂明,「在一般情況下,若某間公司(“母公司”)的附屬公司已競投或已獲批某項目的合約,該母公司會被視為在該項目中有間接金錢利益,而且基於此點,擔任該母公司的董事的議員會被視為在該項目中有間接金錢利益。」即是要因此而作出申報。 但大家試想想,香港是國際頂級的商業城市,開業方便快捷,企業成千上萬,一間公司旗下可有眾多不同的子公司,子公司下又有子公司。若按監察委員會有關的最新詮譯,一刀切要求議員在立法會討論或動議事情前,都要先瞭解他們擔任董事的公司旗下所有附屬公司有否作出競投或獲批了甚麼合約,從而作出構成間接利益的申報,當中的難度有多大。 莫說是獨立非執行董事雖然是董事局一員,但實際不會參與公司日常業務,只是扮演獨立第三者的監督角色,監督管理層,及確保小股東利益不受侵害,就是非執行董事,若所屬董事局沒討論過,卻要他們就公司屬下每一間子公司,是否已投標或獲批合約也要主動了解,如果不是在擺「越位陷阱」,就是強人所難。 而且,議員發言或動議時,因為沒可能知悉子公司的一切,為免被指犯規,但求自保,不管是否真有利益牽涉其中,極可能索性每次都作出大量利益申報,如果擁有幾十間公司,要全部申報,這七分鐘都用完了。但試問這樣做,會否反而失去利益申報的原意和實際作用,令公眾無法知悉清楚某位議員發言或動議時是否真的有利益牽涉。 事實上,根據有關報告,除了被監察委員會裁定違反《議事規則》的石議員及林議員,作出過強烈抗議外,另外有兩位監察委員會委員梁劉柔芬議員及黃容根議員均對5點原則中的e點有保留。他們所持的理由是「該項原則過往從未應用於議員披露來自其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公司旗下附屬公司的金錢利益,有關原則亦從未經議員充分討論;他們亦認為要求擔任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議員須為遵守《議事規則》第83A而瞭解公司旗下附屬公司所參與的業務,實際並不可行。」 正因為議員中對這個問題,出現歧見,我認為大家應該審慎從事,而監察委員會亦不宜在議會內未取得共識前,貿然行事。故自由黨對監察委員會就遵守《議事規則》第83A條而擬訂的原則,是有保留的。 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