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家族辦公室和企業參與慈善事業【補充質詢】 - 陳曉峰 (2026年5月27日)

多謝主席。很感謝政府支持家族辦公室及企業支持不同的慈善團體作公益投創及影響力投資。但我想釐清何謂“慈善”的定義。我認為香港的法律定義需要與時並進,現時有點不合時宜,其他地區或國家都有系統性的慈善法。此時此刻,何謂“慈善”?現時主要是扶貧、促進教育及促進宗教,第四類則是catch-all,視乎 屆時税務局如何審批。我認為政府應該翻看法改會多年前的方向性研究,看看例如促進體育、環保等,一些國家或地區都認為屬於慈善的範圍內,但香港尚未如此。我想請問局方在這方面有何看法?多謝。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口頭答覆:

多謝主席,也多謝議員的意見。其實議員說得很清楚,我想讓大家了解議員所述背後的法例,就是税務局在處理根據《條例》第88條提出的豁免繳税申請時,一向會參照有關普通法的案例來決定某團體的宗旨在法律意義上是否屬於慈善用途,以及該團體是否為公眾利益而成立。慈善用途一般可分為4個類別:救助貧困;促進教育;推廣宗教;及如議員所言的catch-all(即除上述類別之外,其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宗旨)。這就是現行法例。當然,我們會繼續聆聽大家的意見。尤其我相信大家都知道,我們已成立“税務政策諮詢委員會”,在那裏我們都會繼續向業界及不同的社會持份者廣納意見,檢視現行包括《條例》第88條有哪些地方可以優化及與時並進的空間。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