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陳曉峰就“全面檢討及完善保護兒童的相關法例”議案發言 (2026年4月1日)

主席,本人今天動議“全面檢討及完善保護兒童的相關法例”的議案。兒童是社會的未來,保護他們免受傷害是政府與社會每一位責無旁貸的職責。

看不見的傷口,最難癒合。香港現行保護兒童的法例雖然多,但問題在於未能夠縝密;罰則雖然有,但未必到位;制度雖然在運作,但顯然存在盲點。無論是發生在家庭、學校,還是專業留宿機構,兒童受害的個案一次又一次刺痛我們的心。

(代理主席陳振英議員代為主持會議)

其中一個我最憂慮的盲點,是精神與心理虐待的入罪困難。身體的傷痕或許會癒合,但長期的言語羞辱、冷暴力、或將孩子置於持續恐懼的環境之中,造成的心靈創傷往往跟隨一生,其傷害不亞於拳腳相加。現行《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雖然涵蓋疏忽照顧,但對“精神虐待”的定義極為模糊,在實際檢控中幾乎是一片空白。我們必須正視精神與心理虐待的入罪困難。

代理主席,在現行的個案分類中,心理傷害佔極小比例 (只有1.2%),這並非因為問題不存在,而是因為精神、心理和情感虐待極難定義與搜證,兒童難以表達心靈受到傷害,加上施虐者往往是其家人(數據顯示為64%)。政府必須參考內地和海外經驗(包括英國、美國、歐盟),在法例中更清晰地定義“心理傷害”,並制訂專業的評估標準,讓法庭在處理非身體接觸的虐待個案時有法可依。我們不能等到孩子精神崩潰、產生自殘傾向時,才判定這是犯罪。

針對網絡威脅與AI犯罪的法例需要更新,刻不容緩。隨着科技發展,兒童面臨的威脅已從線下蔓延至線上。現在不法之徒利用深度偽造技術,將兒童的照片移花接木成色情照片,或利用網絡匿名身份透過社交媒體進行網上誘拐。

根據外地經驗,澳洲於去年12月10日生效的法例,不容許16歲以下青年人管有或開設新的社交媒體帳户,我們可參考有關做法,而他們對有關社交平台的罰款最高可達5,000萬澳元。目前的《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是針對實體或已知的影像檔案,面對人工智能生成的虛擬色情資訊,以及誘拐行為的隱蔽性,法例顯得滯後。

數字往往是冰冷的,但有些數字卻讓人感到揪心。我建議優化《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的執行配套。今年1月實施的《強制舉報 虐待兒童條例》推進理想,但我認為政府必須確保兒童緊急留宿宿位及心理支援服務有足夠的配套,避免“有舉報、無安置”的困境。

社會亦需要一張沒有死角的兒童保護網。就香港現在的兒童保護制度,我們需要一次全盤檢視,保障不同性別的兒童,檢討及更新相關性罪行法例。根據現行法例,某程度上,女士可以強姦男士,男士強姦女士便屬違法,這存在性別不中立的法律問題,而且罰則過時,阻嚇力成疑。

法律的威嚴在於讓潛在施害者有所忌憚。政府應該提高阻嚇力,全面檢討罰則,同時大力推動正向育兒意識和自愛意識。目前相關法例分散於不同條例中,部分罰則已經過時,政府可以考慮填補法例在嚴重失責行為上的制度缺口,同時將嚴重傷害罪行提升最高刑罰,以加強阻嚇力。

在推動正向管教方面,我建議可以協助高風險家庭紓解壓力,同時應該大力推動自愛意識,令大家有問題時不用長期沉默啞忍。

代理主席,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條文,而是社會良知的最後防線。面對不斷上升的虐兒數據,我們需要一次全盤檢視,將散落在各處的法例整合、更新、強化,構建一個無死角的保護網。

我們需要讓每一個孩子知道,無論在家中、校園,還是網絡上,這個社會都會站在他們身旁,守護他們。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

陳曉峰議員動議的議案如下:

“本港現行多項法例保護兒童免受不同種類的傷害,包括《僱用兒童規例》(第57B章)、《婚姻條例》(第181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579章), 以及今年1月20日生效的《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第650章); 然而,在過去數年疏忽照顧及虐待兒童個案數目不斷上升,令人關注相關法例的成效及加強阻嚇力的需要;此外,精神、心理和情感虐待對兒童所造成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傷害更嚴重,影響更深遠,也難以被人察覺和檢控入罪;隨着手機與社交媒體普及、網上色情資訊泛濫和人工智能深度偽造技術被濫 用,兒童接觸淫褻資訊的機會大增,亦讓不法之徒有機可乘,引誘兒童作出不道德行為;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進一步加強保護兒童的工作,全面檢討及完善各項保護兒童的相關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