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香港實施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和與共同匯報標準有關的修訂」公眾諮詢提交書面意見 (202626)

一、前言

本意見書就政府就「在香港實施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及與共同匯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有關修訂」所展開之公眾諮詢作出回應。

諮詢文件指出:申報框架和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內容已按照國際共識敲定,並沒有修改的空間。是次諮詢旨在闡釋香港落實有關框架和標準的設計特點,並就交由實施框架和標準的税務管轄區考慮的事宜徵詢意見。

我們原則上支持香港按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最新國際稅務透明度趨勢,建立涵蓋加密資產的自動交換資料機制,並同步優化CRS,以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提升稅務透明度,以及降低被視為制度落差而引致的合規與聲譽風險。

同時,我們建議在落實過程中必須兼顧三項政策目標:

一 是與國際規則接軌並確保可交換資料的可用性;

二 是避免對本地創新及Web3生態造成不成比例的合規負擔;

三 是保障個人私隱、數據安全及法律確定性,令金融機構、加密資產服務

提供者及納稅人能按清晰標準遵循。

二、整體立場與原則性建議

(一)支持香港引入CARF並更新CRS,但須採取「清晰、可行、分階段」的落實路線

1. 建議採用分階段(phased approach)落地:先涵蓋較成熟、資料可得性較高的申報範圍及資產類型,再逐步納入更複雜場景(例如DeFi介面、非託管錢包互動等),以降低執行風險。

2. 建議設立「安全港(safe harbour)」或寬免安排,讓在合理努力下仍存在技術上不可得資料的申報人,在符合條件下不致承擔過重法律風險。

(二)制度設計宜與香港現有監管架構協調一致

香港已建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發牌制度及相關反洗錢/反恐融資(AML/CFT)要求。建議CARF的盡職審查與資料收集要求,盡量與現行KYC/AML流程相互對接,避免重複收集,並減少前線合規成本。

(三)確保私隱保護、網絡安全及資料治理達到國際最佳做法

加密資產申報資料涉及身份資料、交易資料及賬戶控制權相關資料,風險敏感度高。建議:

1. 在立法層面明確資料使用目的、保存期限、可存取範圍及違規責任。

2. 就資料傳輸、加密、存放與存取採用嚴格技術標準,並定期進行獨立安全評估。

3. 制定資料外洩應對及通報機制,並清晰界定機構在資料保護方面的責任。

三、主要議題與具體意見

(一)申報範圍:明確界定「申報加密資產」與「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並與市場實務一致

1. 建議在本地法例及指引中,以可操作方式列明哪些資產屬CARF涵蓋(例如可轉讓加密資產、穩定幣、部分NFT在具投資或支付性質時等),並提供例子。

2. 對於NFT、代幣化資產(tokenised securities/real-world assets)、以及受監管的數碼證券或基金單位,建議清晰說明其應按CARF或其他框架處理,避免重疊或空白。

3. 建議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本地連繫(例如在港設立、在港管理、在港提供服務或面向香港客戶)訂立清晰判斷準則,避免出現域外不確定性,亦方便跨境機構設計合規流程。

(二)盡職審查與客戶識別:以風險為本、與現行KYC相容,並降低重複

1. 建議政府說明可否沿用現行KYC取得的稅務居民身分資料(例如自我證明、身份文件),以及何時需要更新或再確認。

2. 建議就「合理努力(reasonable efforts)」的標準提供清晰指引,包括可接受的證據、查核頻率及紀錄保存要求。

3. 如涉及非託管錢包(unhosted wallets)互動,建議清晰界定服務提供者在何等情況下被視為「促成可申報交易」,以及應收集哪些資料屬可行與合理,避免要求超出業界可控範圍。

(三)申報內容與資料格式:需要本地化指引、測試環境及技術支援

1. 建議稅務局盡早發佈本地化申報指引及資料字典(data dictionary),並提供範例檔案、常見錯誤說明及校驗規則。

2. 建議設立測試平台(sandbox/UAT)供申報機構預先測試提交流程,減少首年申報錯誤。

3. 建議為中小型VASP提供支援方案(例如標準化工具、分層指引、培訓),避免合規成本過度集中於初創與中小企業而影響行業發展。

(四)過渡安排與執法取向:以教育先行、比例原則處理

1. 建議首年採取「教育與輔導為主」的執法取向,對在過渡期內已作合理努力但仍出現技術性錯誤者,採用警告及整改期。

2. 建議就罰則採用分級制度,區分蓄意不申報、重大疏忽與技術性失誤,並提供上訴或審查機制。

3. 建議明確界定紀錄保存年期、可否電子化保存,以及在跨境集團架構下如何分工保存。

(五)跨境交換與對外一致性:確保交換對象、交換範圍與本地法律配合

1. 建議政府說明香港預期的交換司法管轄區範圍及時間表,並適時向業界交代,以便系統設計及客戶溝通。

2. 建議強化對外一致性:若他方司法管轄區對同類資產採用不同分類,建議提供處理原則,減少跨境機構的衝突合規風險。

四、對香港Web3與金融創新的影響及配套建議

我們建議政府在推進稅務透明度的同時,採取配套措施維持香港在Web3及數碼資產領域的競爭力:

1. 與監管機構及業界建立常設工作小組,就CARF落地中的技術問題、資料可得性、合規成本等持續磋商。

2. 針對初創及中小VASP提供合規指引與技術支援,並鼓勵合規科技(RegTech)方案發展。

3. 以清晰規則提升市場信心,吸引合規機構與國際企業在港發展,形成「合規與創新並重」的政策形象。

五、結語

總括而言,我們支持香港引入CARF並修訂CRS,以維持香港金融中心的國際聲譽並符合全球稅務透明度要求。同時,為確保制度有效落地並避免對創新產業造成不成比例影響,我們建議政府在立法與執行層面提供更清晰的範圍界定、過渡安排、技術指引及安全港機制,並加強私隱與數據安全保障。

我們樂意就相關細節進一步提供意見,亦願意參與後續技術交流與工作小組討論。敬請貴局/貴署考慮上述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