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由黨就《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與麥美娟局長會晤 提出「規管與實務並重」六大優化建議(2026年9月11日)
自由黨今日與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會面,就政府建議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公眾諮詢提交意見書,並進行交流。自由黨高度重視民生議題,並認同樓宇管理關乎廣大業主的權益與居住安全,適時檢討及完善相關法例,對於加強法團運作透明度、保障業主參與權以及防範管理弊端十分重要。
自由黨原則上支持政府就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提出的五大主要方向,同時強調香港現存大量單幢式大廈、小型屋苑及非自住業主佔比較高的物業,其實務操作較大型屋苑困難,當局在制定規管時必須兼顧實際執行的可行性,避免因門檻過高而導致頻頻流會,癱瘓大廈日常運作。
基於「規管與實務並重」的原則,自由黨向局長提出以下六大主要優化建議:
一、 大型維修工程及大額採購
反對第2類採購硬性「親自投票」: 針對諮詢文件建議對第2類大額採購增設不少於5%或100名業主的「親自投票」門檻。自由黨認為在單幢樓或納米樓多屬非自住或境外業主的情況下極難落實,勢將導致常規保養、清潔、保安合約因無法湊足法定人數而屢次流會。
引入彈性機制與科技應用: 現行金額門檻與通脹及維修成本脫節,極易觸發20%法定出席率的高門檻。建議引入按「大廈規模」及「自住比例」的彈性機制,並推廣遠端線上大會或電子投票。若業主大會未能湊足法定人數流會,應允許法團向當局申請於後續會議中酌情降低門檻。
確保簡介會資訊透明: 規定大型維修工程簡介會須進行網上直播或錄影。相關會議錄影須於業主大會舉行前最少七日上載至指定網上平台供業主查閱。
二、 完善委任代表文書(授權書)制度
切勿過度收緊授權上限: 對於研議將授權書數量限制為「2%或20份」(以較少者為準),自由黨認為此舉會變相剝奪長者、行動不便或輪班工作的弱勢業主及少數族群的合理表決權,令其失去可信賴的代言人而被邊緣化。同時,這也會因業主無法收集足夠授權而引致大會流會。
明確張貼規範與延長通知期: 建議明確規定「顯眼位置」為所有升降機內或樓梯口等必經通道,並制定清晰的排版及字體大小指引。若委任文書遞交限期改為會議前96小時,則相應將開會法定通知期由14日延長至16日或以上。
以「聲明書」取代公開身份證號碼: 自由黨支持業主及受託人雙方簽署以核實身份,但強烈反對向公眾或主席公開完整身份證號碼,以免造成嚴重個人資料外洩危機。建議改以「聲明書」形式由雙方共同簽署。任何偽造或冒簽行為將直接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的「偽造文書罪」或「欺詐罪」,最高可判監14年,藉此兼顧私隱保障與強大震懾力。
豁免特殊情況: 針對非業主本人居住及公司持有物業等特殊情況,當局需制定合理的豁免或操作指引。
三、 完善利益申報機制
全體參與者強制申報: 自由黨認同引入更嚴格的申報機制以避免潛在利益衝突。建議所有相關成員(包括法團、管委會成員、物管公司及所有潛在既得利益者,不論中標與否)均必須作出利益申報。政府應將資料交由民政事務處存檔,並上載至網上平台供全體業主參閱監督。
四、 加強主管當局權力以防止流會
防止管委會主席無故取消會議: 若會議因管委會委員無故缺席而無法順利召開,應設立候補機制,允許民政事務處代表主持會議或協助現場業主選出臨時會議主持人。
管委會人數不足之補救: 當管委會人數跌至低於法定人數時,應強制規定法團須於45日內召開業主大會進行補選。
主動介入支援: 若主席無合理理由拒絕按5%業主要求召開大會,主管當局應主動介入支援協助。
五、 清晰會議程序與爭議裁決
設立初步裁決機制: 為提升處理行政爭議的效率,自由黨建議賦權主管當局對屋苑管理爭議作出初步裁決,當任何一方不服時,才向土地審裁處尋求最終裁決。
六、 長遠考慮設立維修相關專責機構
鑑於舊樓維修涉及多方持份者、人才短缺及工程質量參差等問題,自由黨建議當局慎重考慮設立專責機構(例如「維修局」的慨念),全權負責處理管委會運作及大廈維修事宜。






